(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永亮。 委托代理人陈仲星,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华杰,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林。 委托代理人王伟良,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永亮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4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陈林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上诉人徐永亮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永亮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陈林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均是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置,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47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陈林撤回原审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徐永亮申请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被上诉人陈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上诉人徐永亮负担;二审鉴定费人民币5,000元(徐永亮已付),由被上诉人陈林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冬寅 代理审判员 黄 亮 代理审判员 李 罡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