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5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恩兵。 委托代理人李春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国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修哲。 委托代理人田永冬,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杭正武,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恩兵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四(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了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杜恩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杜恩兵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杜恩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翁 俊 代理审判员 叶旭初 代理审判员 谢亚琳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于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