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新文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卫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仨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本。 上诉人上海新文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三(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新文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继红 审 判 员 虞恒龄 审 判 员 张 松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