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少民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元良,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雷,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 上诉人葛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少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少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葛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徐 军 审 判 员 栾金娣 代理审判员 段 婷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