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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少民终字第52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07
摘要:(2014)沪二中少民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元良,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雷,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 上诉人葛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少民初字第2
(2014)沪二中少民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元良,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雷,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
  上诉人葛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少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少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葛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徐 军
审 判 员 栾金娣
代理审判员 段 婷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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