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认(仲协)字第5号 申请人上海禾丰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国际禾丰环球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禾丰制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际禾丰环球制药有限公司(GLOBALHARVESTPHARMACEUTICALCOMPANYLIMITED)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上海禾丰制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禾丰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上海禾丰制药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00元。 审 判 长 黄 英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代理审判员 杨 苏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