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9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王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瀚兴业行销策划顾问(上海)有限公司。 上诉人苏州市王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上诉人中瀚兴业行销策划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苏州市王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诉讼权利的自由。上诉人苏州市王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州市王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27.93元,由上诉人苏州市王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严耿斌 代理审判员 刘 雯 代理审判员 季伟伟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天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