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8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雅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荣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琪。 委托代理人林雅珍。 上诉人李刚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3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刚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李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季 磊 代理审判员 武恩强 代理审判员 汤佳岭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