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源变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柏金。 委托代理人齐乐斌,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斌。 委托代理人赵吉,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新源变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新源变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新源变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新源变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均由上诉人上海新源变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炜 代理审判员 王蓓蓓 代理审判员 杨怡鸣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乐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