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敏。 委托代理人张飞燕,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钧,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卫平。 委托代理人司雷,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敏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二(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因此,本案依法应由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二(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 炜 代理审判员 李非易 代理审判员 杨怡鸣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乐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