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号 申请人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郝朝晖。 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裁定受理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担任超日公司管理人。同年10月28日,本院裁定批准超日公司重整计划,终止超日公司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自本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由超日公司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2014年12月23日,超日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工作报告》,经管理人审查,除初步确认债权和预计债权对应的分配额、被其他司法机关冻结的部分债权人的分配额、以及未提交收款账户的部分债权人的分配额已进行提存外,其余债权均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出资人权益调整涉及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已经登记至超日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法院已经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助办理相关股票过户事宜;目前超日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预计可以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实现保壳目标。超日公司管理人据此于同日向本院提交了《关于确认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申请书》,管理人认为,超日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且超日公司重整计划已经达到执行完毕的标准,故提请本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超日公司重整计划明确规定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即“各类债权已经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债权人未领受的分配额以及初步确认债权和预计债权对应的分配额已经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提存;债权人与超日公司另行达成清偿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视为债权人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现超日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向债权人实施分配等工作已经完成,相应资金已经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账户或者已进行提存,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已经成就。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超日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自2014年12月23日起,超日公司管理人对超日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职责终止。超日公司管理人表示其将继续监督和处理后续遗留事宜。鉴于本案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重整工作已经完成,根据超日公司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万元,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宋 航 代理审判员 胡玉凌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须海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