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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六(商)再提字第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05
摘要:(2014)沪二中民六(商)再提字第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诸燕凤。 委托代理人霍亚莉,上海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负责人王江。 委托代理人陈琳。 委托代理人张杰。 再审申请人诸燕凤因与被申请人中国
(2014)沪二中民六(商)再提字第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诸燕凤。
  委托代理人霍亚莉,上海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负责人王江。
  委托代理人陈琳。
  委托代理人张杰。
  再审申请人诸燕凤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黄浦民五(商)初字第3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沪二中民六(商)申字第1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在再审过程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其要求诸燕凤归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偿付利息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诸燕凤的起诉,放弃在一审中对诸燕凤的所有诉讼请求。诸燕凤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表异议。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证据不足为由,放弃在原审中对诸燕凤的所有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诸燕凤不表示异议,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黄浦民五(商)初字第321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9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99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9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99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珏
代理审判员 张庚志
代理审判员 孙 欣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冬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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