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8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业农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建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哲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小梅 上诉人张业农、柳建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5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业农、柳建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业农、柳建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张业农、柳建珍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04元,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602元,由上诉人张业农、柳建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春蓉 代理审判员 邹 骥 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齐 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