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2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大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上诉人石飞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石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石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石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东和 代理审判员 王 纳 代理审判员 张博俊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强 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