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百稻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管。 委托代理人王英,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华,*生,汉族,住***。 上诉人上海百稻餐饮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百稻餐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百稻餐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百稻餐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上海百稻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剑平 代理审判员 郑东和 代理审判员 周 寅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亚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