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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50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1-04
摘要:(2014)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503号 申请人阿美德格工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原阿美德格电机(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陆琦慧。 申请人阿美德格工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美德格公司)与被申请人陆琦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
(2014)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503号
申请人阿美德格工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原阿美德格电机(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陆琦慧。
申请人阿美德格工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美德格公司)与被申请人陆琦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阿美德格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4)办字第2384号裁决(以下简称2384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阿美德格公司根据该公司《纪律处分条例》5.4.1的规定解除了与陆琦慧的劳动合同,但2384号裁决却以该条例5.1.1规定的轻微过失为据,认定该公司解除行为违法。据此,2384号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之情形,且仲裁员因此在仲裁时也存在枉法裁决的行为。综上所述,阿美德格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的规定,申请撤销该裁决。
被申请人陆琦慧答辩称:2384号裁决明确阿美德格公司是以5.4.1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故该裁决实际想表达的就是5.4.1的内容。据此,陆琦慧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查明,阿美德格公司《纪律处分条例》关于立即解雇规定:若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行为”……员工将面临被公司解雇……。该条例关于轻微行为过失条款规定:工作时间和公司其他员工争吵、辱骂、出言不逊,属于轻微行为过失。该条例关于严重违纪行为条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内、外或工作场所内、外作出殴打、恶意阻拦或其他暴力行为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本院另查明,2384号裁决认定用人单位认为陆琦慧违反了《纪律处分条例》5.4.1,因此用人单位以“工作时间和其他员工争吵、辱骂、出言不逊”属严重违纪行为,对其进行解雇。
本院经审查认为,阿美德格公司以陆琦慧的行为符合《纪律处分条例》5.4.1条的规定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该条款内容为在工作时间内、外或工作场所内、外对他人作出殴打、恶意阻拦或其他暴力行为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此有员工奖惩记录的记载。但2384号裁决却以解除行为不符合《纪律处分条例》轻微行为过失规定,即工作时间和公司其他员工争吵、辱骂、出言不逊,认定为违法解除。故2384号裁决对阿美德格公司解除行为是否合法的认定,在参照标准上缺乏依据,适用法律法规确有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4)办字第2384号裁决。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阿美德格工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建辉
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
代理审判员 倪 鑫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仇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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