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一(民)特字第16号 申请人朱建祥。 被申请人彭凤妹。 申请人朱建祥称,被申请人彭凤妹系申请人之妻,彭凤妹自2004年6月15日从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陆家村沈徐XXX号家中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同年6月16日申请人向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马陆派出所报案。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十年多,至今杳无音讯,故申请宣告彭凤妹死亡。 经查,彭凤妹,女,1955年7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陆家村沈徐XXX号,系申请人朱建祥之妻。被申请人彭凤妹于2004年6月15日从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陆家村沈徐XXX号家中出走后至今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11月26日发出寻找彭凤妹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彭凤妹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彭凤妹因下落不明逾十年,经本院公告仍杳无音讯,现其丈夫朱建祥要求宣告其死亡的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彭凤妹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俞建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汪雯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