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一民特字第96号 申请人吕某。 申请人吕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张某。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张某长期患病。经2014年9月25日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痴呆、脑梗后,目前住在医院。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张某患有血管性痴呆;给予被申请人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上述事实,有户口本、门诊病史摘录参考单、鉴定意见书为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沈伟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