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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68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31
摘要:(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681号 原告倪潇菲。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吕正民。 委托代理人陈锡梅。 原告倪潇菲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滁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681号

原告倪潇菲。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吕正民。
  委托代理人陈锡梅。
  原告倪潇菲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滁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蓉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潇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保险滁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潇菲诉称:2014年7月8日19时,案外人赵某某驾驶牌号为皖MFXXXX的小客车在黄浦区西藏南路陆家浜路路口与原告驾驶的沪A8XXXX小客车相撞,导致原告车辆受损。黄浦交警支队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此,原告花费了车辆修理费1,200元。现起诉要求被告太平洋保险滁州公司对上述款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被告太平洋保险滁州公司书面答辩称: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2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19时许,案外人赵某某驾驶牌号皖MFXXXX的小客车在本市西藏南路陆家浜路路口与原告驾驶的沪A8XXXX小客车相撞,导致原告车辆受损。经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起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倪潇菲无责任。2014年7月9日,被告出具《机动车辆估损单》一份,核定沪A8XXXX车辆损失为1,200元。为此,原告支付了车辆修理费1,200元。
  以上事实,由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辆估损单、维修结算清单、修理费发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元,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太平洋保险滁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倪潇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金人民币1,2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倪潇菲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姚蓉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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