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催字第73号 申请人上海绿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69号十层126号席位。 法定代表人赵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钧,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虹娟,女,上海绿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上海绿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一张票据号码为3010004120073642的交通银行银行汇票于2014年11月27日遗失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因利害关系人洋浦中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申报权利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上海绿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金标 代理审判员 孙姣娜 人民陪审员 王称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