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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702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31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702号 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邹勇富,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若涵,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702号
  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邹勇富,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若涵,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范珺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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