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催字第10号 申请人上海创响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丰村458号1幢A区172室。 法定代表人陈小青,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创响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上海创响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5031301668X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250000元、出票人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渡支行的银行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创响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杰 审 判 员 张 瑜 审 判 员 俞 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凌东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