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四(民)特字第57号 申请人齐某,女,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韩某,男,户籍地上海市。 申请人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韩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齐某以被申请人韩某于2003年8月起至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起要求宣告韩某死亡的申请。 经查,被申请人韩某,男,户籍地上海市,系申请人齐某丈夫。韩某于2003年8月28日外出,至今杳无音讯。申请人于2003年8月28日向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天山路派出所报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2月13日发出寻找韩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韩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韩某于2003年8月28日起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讯。该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户籍证明、结婚证,公安机关证明等证据为证,韩某下落不明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韩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吴寅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