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甲。 委托代理人陈乙。 委托代理人李力,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5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冬寅 代理审判员 李 罡 代理审判员 黄 亮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