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7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会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连才。 上诉人陈会进因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6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住址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陈宅浃南路XXX号,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杨 洁 审 判 长 张 铮 审 判 员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