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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74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23
摘要:(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7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 上诉人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3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
(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7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
  上诉人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3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徐甲、郭某某于2007年4月18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18日生育一女名徐乙。婚初两人关系尚可,但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现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郭某某离婚。
  原审法院认为:和睦的婚姻关系需靠夫妻感情来维系。双方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之女尚年幼,亦需要双方共同呵护和抚养。只要双方念及夫妻间以往的情份,多加珍惜,互相多沟通,多给予对方理解、关心和照顾,多为孩子的成长考虑,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徐甲要求与郭某某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
  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如下:原告徐甲与被告郭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上诉人徐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郭某某在徐甲受伤期间未主动关心与照顾,且不顾家庭收入情况,执意在外投资。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徐甲在原审中离婚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郭某某辩称:双方是有感情的,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双方的女儿目前年幼,为了她的健康成长,双方也要共同努力维护家庭的完整。故不同意徐甲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亦无新的事实予以补充或新的证据予以提交,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徐甲表示其与郭某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要求与郭某某离婚。但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之间并未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且郭某某对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还是存有信心,双方并非无和好可能。原审法院认定徐甲、郭某某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徐甲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双方应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为进一步改善夫妻关系、消除隔阂而共同努力,来维护家庭的完整。
  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松
审 判 员 顾继红
审 判 员 虞恒龄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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