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7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褚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褚乙。 上诉人刘甲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甲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刘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刘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岑华春 代理审判员 王江峰 代理审判员 李迎昌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陆 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