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8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龙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倩。 委托代理人余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巍。 上诉人陈龙潮因相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5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龙潮于2014年1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龙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龙潮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陈龙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虞恒龄 审 判 员 张 松 审 判 员 顾继红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