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88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23
摘要:(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8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继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达。 委托代理人郑佳钧。 委托代理人陈俊,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继峰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
(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8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继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达。
  委托代理人郑佳钧。
  委托代理人陈俊,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继峰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2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继峰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手机用户。张继峰于2012年6月参加了移动公司的“全球通88套餐终端营销活动”,协议期自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张继峰承诺在上述协议期内每月最低消费人民币8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同时获赠移动终端一部。2013年3月,张继峰参加了移动公司的“幸福好礼充值送”活动,根据该活动协议期限为2013年4月到2014年11月,张继峰预存了话费400元,根据活动规则,在协议期间移动公司每月返还张继峰20元话费,同时张继峰承诺每月最低消费20元。2013年12月,张继峰又参加了移动公司的“幸福好礼送之岁末喜充充”活动,张继峰充值了400元话费,协议期为2014年1月到2014年12月每月返还33元,最后一个月返还37元,根据该活动规则张继峰受赠话费400元,该受赠话费已充入张继峰名下的另一手机账号中。上述两次充值活动,移动公司均在官方网页中作出提示,在参加了其他的承诺消费活动的情况下,最低消费应叠加计算。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张继峰的电信账单中,“其他费用”一栏合计金额为286.03元。张继峰认为移动公司在没有向其提示最低消费需叠加计算的情况下,增加了张继峰每月的最低消费,从而导致张继峰被移动公司多扣除286.03元的“其他费用”,侵犯了张继峰的合法权益,故张继峰起诉法院,请求判令移动公司返还通信费用286.03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服务合同是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约定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张继峰在与移动公司签订“全球通88套餐终端营销活动”并承诺每月最低消费88元后,先后两次参加移动公司的充值送礼或话费活动,充值金额均为400元,前次充值活动承诺每月最低消费20元,后次充值活动承诺每月最低消费80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继峰对两次充值活动承诺的最低消费与此前的88套餐最低消费应叠加计算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晓。根据移动公司提供的证据,移动公司在两次话费充值活动过程中,不仅在网页公布的活动规则中对于月最低消费需叠加予以明示,并且对此亦在张继峰办理的前次充值活动时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予以提示。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移动公司在赠送礼品、话费的同时限定月最低消费并提示最低消费应叠加计算的解释,相较于张继峰对于承诺最低消费不应叠加的理解更为合理。并且,张继峰在参加了前次充值活动后,其收到的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的话费账单,每月均发生并记载了“其他费用”,该费用系张继峰实际消费未达到叠加后最低消费标准的补差额,张继峰在应当明知的情况下,继续在2013年12月参加后次充值活动,其行为与其提起诉讼请求的理由相矛盾。张继峰在先后三次参加移动公司承诺最低消费合同的基础上,其承诺的最低消费额应在协议期内依次叠加,张继峰每月未达到该承诺最低消费金额的部分,系张继峰应补的差额,移动公司在话费账单中以“其他费用”栏目扣除张继峰话费,并无不当。故张继峰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张继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张继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移动公司在没有向其提示最低消费需叠加计算的情况下,增加了其每月的最低消费,存在欺骗行为,原审未支持其诉请不当,要求二审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移动公司答辩称:其在相应的优惠活动中已履行了最低消费需叠加的告知义务,上诉人未加留意是其个人的责任,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张继峰对移动公司两次充值活动承诺的最低消费与其之前承诺的88套餐最低消费应叠加计算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晓。张继峰坚持认为其第一次参加充值送礼活动后,月最低消费20元已叠加因价格不高未予注意,故未提异议;第二次参加充值送礼月最低消费80元又叠加其并不知晓,是因为移动公司未明确告知存在欺骗行为。但需要指出的是,张继峰未予注意、未发现参加充值送礼活动最低消费需叠加不代表移动公司在优惠活动时未告知,且就移动公司上述优惠活动而言,充值后送礼(即返还话费)需具备一定条件、受惠方仍需支付一定对价也符合常理。现张继峰坚称移动公司存在欺骗行为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继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岳 菁
代理审判员 蔡 虹
代理审判员 黄文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