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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52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23
摘要:(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普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锡美。 委托代理人张建阳。 委托代理人邢素英,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征磊。 委托代理人徐樱英。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普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锡美。
  委托代理人张建阳。
  委托代理人邢素英,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征磊。
  委托代理人徐樱英。
  上诉人上海普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普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在审理中按原审判决向被上诉人上海祥和纸业有限公司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普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普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普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 菁
代理审判员 蔡 虹
代理审判员 黄文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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