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普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锡美。 委托代理人张建阳。 委托代理人邢素英,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祥和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征磊。 委托代理人徐樱英。 上诉人上海普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普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在审理中按原审判决向被上诉人上海祥和纸业有限公司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普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普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普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 菁 代理审判员 蔡 虹 代理审判员 黄文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