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4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云酒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梅娟。 委托代理人陆钟晖,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玉兰。 上诉人上海新云酒楼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1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新云酒楼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新云酒楼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新云酒楼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新云酒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川 审 判 员 孙 斌 代理审判员 陈 琪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晓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