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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82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23
摘要:(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亚繁金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纯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天华。 上诉人上海亚繁金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亚繁金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纯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天华。
  上诉人上海亚繁金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并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应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确定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被上诉人起诉所提供的证据及其关于要求上诉人返还上海市黄浦区丽水路XXX号的租赁履约保证金的诉请,可以初步确定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位于黄浦区丽水路XXX号,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铮
审 判 员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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