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六(商)申字第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诸燕凤。 委托代理人霍亚莉,上海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负责人王江。 委托代理人陈琳。 委托代理人张杰。 再审申请人诸燕凤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黄浦民五(商)初字第3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诸燕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珏 代理审判员 孙 欣 代理审判员 张庚志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冬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