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1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吴甲。 委托代理人荣金良,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培元,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丙。 再审申请人吴甲因与被申请人吴乙、吴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吴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珏 代理审判员 孙 欣 代理审判员 张庚志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冬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