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广同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昶。 委托代理人华锦卫。 委托代理人李有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凤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苏婷。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管翊强,上海市丁孙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国强。 原审被告陈霜霜。 上诉人上海广同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同物业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陆凤金、蒋苏婷系母女,系上海市广中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502室”)房屋产权共有人。陈国强、陈霜霜系父子,系上海市广中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602室”)房屋产权共有人。广同物业公司负责广中路25弄地区物业管理。上海市广中路XXX弄XXX号原系平顶房屋,按照市房地局平改坡的要求在原有平顶上加建成为尖顶。原平顶房屋的水箱依旧保留,包含在改建的尖顶中间,原有屋顶溢水管道依旧保留原样。2012年4月,陈国强、陈霜霜考虑居住顶层的便利,将改建后的尖顶中一部分搭建自用,并在原有平顶上开凿了100×60厘米的孔洞以供上下出入搭建之便。为此广同物业公司开出《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亦出具了《当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同时限制交易,但陈国强、陈霜霜未予整改。2013年6月20日上午九时许,7号楼顶水箱进水时浮球卡住功能被限,进水水位不受限定而外溢。溢出的水流从平顶被开凿的孔洞下泄,造成602室、502室等户家中房屋受损。陆凤金、蒋苏婷当即报警,经警署和广同物业公司到场处理后方得以缓解。经居委、物业、警署协调,各方当事人无法就赔偿具体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陆凤金、蒋苏婷认为,广同物业公司未能在物业管理范围内尽到相应管理职责,602室住户私自搭建,导致溢水无法排泄,上述两原因造成陆凤金、蒋苏婷家中损失巨大,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广同物业公司、陈国强、陈霜霜共同赔偿其财物和装修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3,337元、漏水恢复期间(2013年6月27日至8月9日)的外借房屋费5,300元、档案查询费20元,其中由广同物业公司承担20%责任,陈国强、陈霜霜承担80%责任。 原审中,应陆凤金、蒋苏婷申请,法院委托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502室房屋内装饰项目损失进行工程造价评估,结论为:5,066元。又,原审中,陆凤金、蒋苏婷和陈国强、陈霜霜一度协商502室家中除装饰装修外的财物损失为9,928元,后陈国强、陈霜霜反悔仅认可6,000元。陈国强、陈霜霜并对陆凤金、蒋苏婷在装修期间的外借住房费用损失认为标准过高。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2013年6月20日上午发生在上海市广中路XXX弄XXX号的平顶水箱溢水事件,从损失原因分析,主要责任应由陈国强、陈霜霜承担。在屋顶平改坡的工程中,虽然改变了房屋屋顶的外观形状,但对原有水箱的构造和功能依旧保留,不影响房顶的正常使用。陈国强、陈霜霜擅自在平顶上开凿孔洞,使用公共空间,且未能及时接受房屋主管部门的整改意见,是造成水箱溢水下泄的主要原因。陈国强、陈霜霜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分析水箱浮球的使用功能,排除浮球本身的损坏因素,限定水位的功能应是客观保障的,之所以在水箱四周加装溢水排泄装置,是为能避免在浮球发生损坏时减少房屋和居民的损失。而浮球被卡导致限位功能受限,必然是外在的因素所致。广同物业公司负责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其中包括对水箱的检修和清扫,水箱浮球被卡与广同物业公司未能完全尽到物业管理职责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广同物业公司应对陆凤金、蒋苏婷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将综合损失的具体成因和讼争各方的意见酌情确定两方具体的分担比例。对于陆凤金、蒋苏婷所主张的损失部分,其中装饰项目损失已经专业部门评估,应以评估结论作为损失依据。502室家中财物损失,在陆凤金、蒋苏婷出具全部清单和发票的前提下,陈国强、陈霜霜进行逐项核查,最后达成的协商意见是客观的,可以作为损失依据。陆凤金、蒋苏婷在漏水后外借房屋过渡的损失,考虑其家中突遭变故,所有的生活项目全被打乱、生活设施无法使用,进行过渡性居住完全合情合理,且主张的费用不高于一般旅馆业的收费,应予支持。但陆凤金、蒋苏婷主张的档案查询费赔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陈国强、陈霜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陆凤金、蒋苏婷房屋装饰损失、家中财物损失及房屋过渡损失共计16,235.20元;二、广同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陆凤金、蒋苏婷房屋装饰损失、家中财物损失及房屋过渡损失共计4,058.80元。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广同物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本来就在水箱上加装了溢水排泄的装置,还每年对水箱进行两次清理并对浮球等进行检查,且上诉人对602室的私自搭建已开出了整改通知,上诉人在事发后也及时赶到现场作出了处理,故上诉人没有任何不作为的行为。上诉人认为,涉案溢水下泄事件完全是因602室住户的行为所造成,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原审关于上诉人未尽管理职责与事件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之认定是不符合事实的,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现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并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陆凤金、蒋苏婷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其家中的财产损失是两个原因所致,其一是广同物业公司管理下的水箱因管理不当造成溢水,其二是由于602室住户的私自搭建造成漏水至502室,即讼争损害后果是由于上诉人和602室住户的共同侵权行为所导致,其因此在原审中提起侵权之诉并要求两方承担按份责任。 原审被告陈国强、陈霜霜述称,事发时,由于水箱的浮球和溢水口的阀门都损坏了,造成水箱水外溢,进而再漏水至602室及502室等处。其当天在接到居委会的电话后即于9点多赶回家,把进水阀门关闭,阻止了水继续外溢,避免损失继续发生,而广同物业公司是到11点多才有人来,看到进水阀门关闭即回去了,到下午1点多再来人,才发现是浮球等坏了,上诉人称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处理,与事实不符。其虽有私自搭建行为,但并未变动楼顶原有设施、设备,也没有影响原有的排水系统。故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依据本案证据所认定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讼争各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广同物业公司是否与602室住户构成共同侵权责任。涉案水箱溢水下泄事件致陆凤金、蒋苏婷财产损害之事实客观存在,其中事发地平顶水箱浮球被卡致溢水是起因,602室住户私自搭建因素为主因。在此基础上,基于讼争各方的举证结果及自认陈述,原审经综合审查判断后认定,肇事(水箱)浮球被卡使限定水位的功能受限、进而造成水箱溢水,此系外在因素所致,与广同物业公司未能完全尽到物业管理职责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审据此判决广同物业公司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经核,与法不悖,并无不当。广同物业公司虽上诉坚持主张其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因例行的每年定期检修、清理水箱等行为只是物业公司的基本管理之责,广同物业公司并不因此可以充分佐证自己已合理地、合适地尽到了物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应尽义务,加之,广同物业公司也无其他证据及事实可以证明肇事(水箱)浮球出现故障系陈国强、陈霜霜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所致,故广同物业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广同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广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红卫 代理审判员 武之歌 代理审判员 刘 佳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则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