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胜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石化支行,住所地***。 负责人**,行长。 上诉人上海胜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6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且上诉人的所在地为上海市***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涉案《个人住房组合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乙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二○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崔琼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