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帅,*生,汉族,户籍地***。 委托代理人林雅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康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序华,总经理。 上诉人张帅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康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3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帅于2014年12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帅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鸿 代理审判员 叶 佳 代理审判员 顾 颖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