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皇润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唐河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广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苏皇润能源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严重错误,属错误裁定。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公安机关已就本案事实对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杨陇琴及案外人王广建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予以立案侦查,故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琼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