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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36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22
摘要:(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3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晓毅,*出生,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峰,*出生,住所地***。 上诉人周晓毅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2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认定
(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3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晓毅,*出生,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峰,*出生,住所地***。
上诉人周晓毅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2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不确,被上诉人陈峰的补充赔偿责任前置条件已经成立或确立。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系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主责任人上海梵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被要求承担责任的前提下,上诉人直接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责任欠妥,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琼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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