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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15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22
摘要:(2014)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1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祁雪莺。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祁志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顾宝荣。 再审申请人李婷、
(2014)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1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祁雪莺。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祁志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顾宝荣。
  再审申请人李婷、祁雪莺因与被申请人顾宝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婷、祁雪莺申请再审称,顾宝荣在反诉中提供的证据均为伪证,反诉不能成立;顾宝荣在租赁期限内未支付部分水电费,且造成了大量物损,构成严重违约,其无须向顾宝荣返还租赁保证金;二审判决对双方租赁关系的定性及房屋交接时间的认定均有错误。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首先,顾宝荣的反诉诉请为要求李婷、祁雪莺返还租赁保证金8,000元,顾宝荣在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后提出该项诉请,于法有据;其次,一、二审判决已对顾宝荣欠付的水电费及系争房屋的物损依法作出了处理,同时明确李婷、祁雪莺返还租赁保证金时可优先抵扣上述费用,现李婷、祁雪莺拒绝返还租赁保证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再次,李婷、祁雪莺与顾宝荣在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后,并未再次签订书面合同,且顾宝荣在双方约定的交接日搬离了系争房屋,故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在原合同届满后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关系及该不定期租赁关系于2013年9月19日终止并无不当。
  综上,李婷、祁雪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婷、祁雪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中伟
代理审判员 包建俊
代理审判员 周 晶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储 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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