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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二(民)抗字第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22
摘要:(2014)沪二中民二(民)抗字第1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袁佩英。 委托代理人陈志勇。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夏永生。 委托代理人夏丽英。 申诉人袁佩英与被申诉人夏永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
(2014)沪二中民二(民)抗字第1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袁佩英。
  委托代理人陈志勇。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夏永生。
  委托代理人夏丽英。
  申诉人袁佩英与被申诉人夏永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杨民四(民)初字第29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袁佩英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1月12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沪检二分民(行)监[2014]XXXXXXXXXXX号民事(行政)抗诉书,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民四(民)初字第2955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依据,且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顾文怡
代理审判员 王疆中
代理审判员 徐 庆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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