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抗字第1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袁佩英。 委托代理人陈志勇。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夏永生。 委托代理人夏丽英。 申诉人袁佩英与被申诉人夏永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杨民四(民)初字第29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袁佩英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1月12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沪检二分民(行)监[2014]XXXXXXXXXXX号民事(行政)抗诉书,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民四(民)初字第2955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依据,且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顾文怡 代理审判员 王疆中 代理审判员 徐 庆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