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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7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22
摘要:(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提讴艾(上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辉,*生,汉族,住***。 上诉人提讴艾(上海)电器有限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提讴艾(上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辉,*生,汉族,住***。
上诉人提讴艾(上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提讴艾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9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潘辉于2006年7月1日进入提讴艾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潘辉入职后,其档案由提讴艾公司委托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位于乐凯大厦)保管。2008年9月,提讴艾公司由原企业名称“提讴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变更现名。2014年4月4日,提讴艾公司以潘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制度为由,通知自次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潘辉于2014年4月6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4年4月8日,提讴艾公司为潘辉开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其上载明潘辉的档案“请乐凯职介所代转”。2014年4月10日,提讴艾公司向潘辉寄送了劳动手册和退工单。在办理潘辉档案退回手续的过程中,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告知档案中需有提讴艾公司的更名通知方可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于是,提讴艾公司补开更名通知后,潘辉的档案在2014年7月14日被转移至浦东职业介绍所。潘辉目前尚未就业。2014年7月30日,潘辉经核定被确认可领取失业保险金14个月,其中第1至12个月每月1,065元,第13至24个月每月854元。潘辉申请仲裁,主张延迟办理退工的经济损失并获部分支持。提讴艾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原审认为,由于提讴艾公司退档的迟延,导致潘辉无法在离职后及时申请失业保险金,故提讴艾公司应参照潘辉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赔偿潘辉2014年4月22日至2014年7月13日期间的迟延退工经济损失。原审法院遂判令提讴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潘辉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造成的损失2,896.11元。
提讴艾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迟延退工的责任在于潘辉,故该公司无需赔偿其损失;潘辉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提讴艾公司上诉主张迟延退工的责任在于潘辉,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佐证,故本院难以采信;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亦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提讴艾(上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卫
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
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奇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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