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1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权,男,汉族,1970年3月31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月浦五村X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彭旨平,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会,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泉斌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泉兴。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宝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雄承。 委托代理人余岚,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沈洁。 委托代理人苏徐高,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权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泉斌贸易有限公司、宝厦集团有限公司、沈洁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中伟 代理审判员 包建俊 代理审判员 周 晶 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储 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