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1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庞瑞芬。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施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竣。 上述两名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黎俊,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庞瑞芬因与被申请人施妍、吴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三(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庞瑞芬于2014年12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庞瑞芬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庞瑞芬撤回再审申请。 法官助理 戚雯霓 审 判 长 倪知良 审 判 员 李 珏 代理审判员 张庚志 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冬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