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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29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22
摘要:(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LIUJIANHUI(刘剑辉),*生,**国籍,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英萍,*生,台湾居民,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应武,*生,台湾居民,住***。 上诉人LIUJIANHUI(刘剑辉)因赠与合同纠纷一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LIUJIANHUI(刘剑辉),*生,**国籍,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英萍,*生,台湾居民,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应武,*生,台湾居民,住***。
上诉人LIUJIANHUI(刘剑辉)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3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海市***的房屋不是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也不是上诉人的居住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原审被告之一李应武的居住地位于***室,而上诉人的居住地并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337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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