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LIUJIANHUI(刘剑辉),*生,**国籍,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英萍,*生,台湾居民,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应武,*生,台湾居民,住***。 上诉人LIUJIANHUI(刘剑辉)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3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海市***的房屋不是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也不是上诉人的居住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原审被告之一李应武的居住地位于***室,而上诉人的居住地并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337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