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祚瑞,*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精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上诉王祚瑞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海海事法院对属于劳务合同纠纷部分作出了裁决,没有对劳动争议部分进行实体或程序上裁判。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曾就其所涉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后作出(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但该判决认为上诉人基于劳动合同对被上诉人提出的请求,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不予处理。故在上诉人之诉讼请求未得到全部处理的情况下,原审以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起诉,确有不当,本院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二○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崔琼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