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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29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22
摘要:(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晶,*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秀娟,*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沈金华,*生,汉族,户籍地***。 上诉人陈明晶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晶,*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秀娟,*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沈金华,*生,汉族,户籍地***。
上诉人陈明晶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867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及签订地均在上海市长宁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借款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则提交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本协议签约地为***,属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二○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崔琼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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