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建山,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沈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6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4,824元,由上诉人沈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冬寅 代理审判员 黄 亮 代理审判员 李 罡 二○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