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6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立,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书旺,男,*生,汉族,户籍地***。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 上诉人上海东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书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5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东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其公司与蒋书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东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东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上海东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鸿 代理审判员 叶 佳 代理审判员 顾 颖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