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674号 申请人璀丝雅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商琪,*出生,汉族,户籍地。 申请人璀丝雅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4)办字第1862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璀丝雅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璀丝雅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璀丝雅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璀丝雅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建辉 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 代理审判员 倪 鑫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文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