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3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康百世朝田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轶东,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任。 上诉人康百世朝田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65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曾就本案纠纷向原审法院起诉,该院以民事调解方式予以了处理。现上诉人就此案再行诉讼,有悖于“一事不再理”之原则。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琼韵 |